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双方后于2020年2月达成《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年租金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合同到期后,被告与原告协商续租一段时间,原告认可,后被告于2022年8月将房屋返还,但未能支付相应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支付,导致原告受到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欠缴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官王雪在庭审前向原、被告双方了解了案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该案中,就续租事宜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且原合同内容也不够规范,相关约定并不明确,这将导致原告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的增加。
后经法官询问,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原告租金,实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过调解,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租金。因双方对欠缴的房屋租金及履行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该案的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办案法官建议双方各自回去冷静几天,择期继续调解。
在之后的一个月内,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经过协商,原告同意免除被告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并放弃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承诺于今年3月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法官提醒,依法办事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们在法治社会里生活的必然要求。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只是第一步,在维权意识提高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方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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