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兰州律师

icon
新闻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律师解读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作者:公益法律工作者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5-01-07

在APP、直播间购物已经成为时下中国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问题也随之来了,当老百姓跟这些网络平台发生消费纠纷时,参与这场网络消费场景的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成为一个比较常见的麻烦了。好在,司法界及时反应,出台了相应的纠纷处理规则。

鉴于此,笔者对现行有效的已于2022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行重点分析与解读,以供法律同行及老百姓参考、学习并解决问题。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逐条具体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格式条款无效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五种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1.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3.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4. 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5.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这些条款被认定无效,旨在防止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无理由退货承诺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该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消费者在经营者自愿承诺的基础上享有更高的退货权利。

第三条:商品拆封查验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款保护了消费者在查验商品时的权利,防止经营者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第四条:平台自营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自营业务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此条款明确了平台自营业务的责任归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支付方式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不得以未经过平台支付为由抗辩。这条款防止经营者通过绕过平台支付逃避责任。

第六条: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注册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款规范了网络店铺转让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责任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损害,若销售者被认定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这条款确保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促销奖品、赠品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换购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提供或商品属于换购为由免责。这条款保障了促销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

第九条:虚假宣传合同无效

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虚构交易、点击量、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这条款打击虚假宣传,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承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

平台内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消费者可要求按照承诺赔偿。这条款鼓励经营者提供更高的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网络直播间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这条款规范了网络直播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责任

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商品受损,若直播间运营者未明确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消费者可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此条款保障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直播方式自营业务,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这条款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自营业务的责任归属。

第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信息提供责任

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若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运营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平台经营者赔偿。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运营者追偿。这条款确保消费者能够追责到具体责任方。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

直播平台未尽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款保障了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知情不采取措施责任

直播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知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经营者与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款防止平台经营者知情不作为。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连带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应知商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仍为其推广,消费者可要求运营者与商品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款规范了直播推广行为。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与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款保障了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款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其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该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结

该司法解释通过明确网络消费纠纷中的各类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15609319896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099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073号
页尾二维

微信

页尾二维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