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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规制校园欺凌、烈犬伤人等

作者:中国青年报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4-09-24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校园欺凌、烈犬伤人、高空抛物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得到进一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从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与此前颁布的有关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某一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不同,《解释》是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作出规定。

“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这名负责人介绍,《解释》尊重立法精神,严格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坚持法律规则的体系化适用,注重新旧法律制度的适用衔接,依据法律新规定调整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既往裁判标准。

同时,《解释》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条文成熟一个规定一个,力求务实管用,及时回应实践需求。”这名负责人表示,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解释》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解释》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解释》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我们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解释》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

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是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解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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