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的二审结果在网络引发热议。19年前,贵阳的一名10岁孤儿被好心人家收养并改名李斌。两位老人离世后,老人的女儿李芳将老人留下的房屋等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李斌认为自己有同等继承权利,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该案有了最终结果,两审法院均因李斌被收养未办理正式登记,未支持其主张。我国法律对收养做了哪些规定?未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李斌还有无可能分得遗产?就这些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
未进行收养登记,起诉分遗产两审均败诉
2005年,一名当时10岁的贵阳男孩父母相继病故。他的母亲在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七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斌,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芳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斌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的养子,自己与李芳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于是起诉至法院。
据媒体报道,此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李某夫妇已为李斌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李斌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裁定驳回李斌起诉。之后,李斌提出上诉。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斌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从民政部门登记时成立,因李斌未向法院提交收养关系的登记材料,原审对李斌主张以第一顺位继承李某夫妇财产不予支持正确。
律师:非继承人也有可能获得遗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其实普遍将是否进行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登记作为收养人在未留下遗嘱就去世后,被收养人能否适用法定继承的主要判断标准。
我国法律对收养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介绍,关于被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民法典》也给出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限制。此外,《民法典》对收养人的条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明确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那么,对于不符合法律中收养相关规定的情况,在财产相关问题上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李斌如确实属于以上情况,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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