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获得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刑事谅解书,也无法规避刑事责罚的承担,必须进行严格的刑事追究;尽管存在刑事谅解书,仍不得豁免被告应承受的刑事责任。
刑事谅解书实际上仅作为量刑时的酌定减轻情节看待,具体如何裁决仍然需要依据法庭对其他相关具体案例情况以及律师辩护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决定。
所谓刑事谅解书,通常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为了解决争端并达成共识,由受害者一方向法院呈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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