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兰州律师

icon
新闻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作者:善信法律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4-01-16

在探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预备之间的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定义上的核心内容。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进行了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这两者在行为阶段、主观心态和处罚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行为阶段来看,犯罪预备通常处于犯罪行为的起始阶段,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进行了相关的准备活动,如搜集资料、购买工具等。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已经进入了犯罪的实施阶段,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完成。

其次,从主观心态上分析,犯罪预备的行为人虽然已经有了明确的犯罪意图,但尚未着手实施,其目的在于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创造条件。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行为人则已经开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

在处罚原则上,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的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即对于预备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预备虽然都是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状态,但在行为阶段、主观心态和处罚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了解和掌握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法律对不同犯罪阶段行为的处理原则。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的冲动或疏忽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九层 联系电话:15609319896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099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073号
页尾二维

微信

页尾二维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