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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经济性裁员

作者:知识共享小铺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3-04-18

经济性裁员也称经济裁员,或规模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为保持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单方与一定规模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这里的一定规模指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裁减相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数量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裁员的各种法定事由和程序要件做了规定,并对符合特点情形的经济裁员情况,规定了应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

法定事由:根据《劳动合同法》41规定,符合的法定事由有: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定程序为: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方案应该包含内容有: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仅当符合裁员的情形是破产重组时适用),应当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1.如果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裁员方案中明确了裁员的时间节点,没在期限内裁员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里面有部分的规定是存在不同的(如: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即劳动合同法中全部的裁员情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企业破产重整情况下裁员才给经济补偿),但两者冲突时,根据立法法规定:相同位阶的规定出现冲突时,特别法和新法优先适用。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经济裁员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参照的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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