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兰州律师

icon
新闻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3-04-11

《民法典》第229条至231条是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是物权变动的三种特殊情形,包括依公权力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此类物权变动无需公示即可发生物权效力。没有经过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社会公众很难知悉,为了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在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所以不适用公示原则,是因为在此类物权变动方式中的若干因素,比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的判决等,具有与登记或交付相同甚至更强的公示功能。但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如果权利人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比如出卖、设立抵押等,则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范畴,因此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否则不得处分。“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是“处分”的前提条件,即该处分行为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九层 联系电话:15609319896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099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073号
页尾二维

微信

页尾二维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