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兰州律师

icon
新闻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收养”相关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作者:顾律师观法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2-08-02

收养在生活中也经常会被提及,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也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且在《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制度的保护更加完善。本文将给读者介绍下关于收养关系建立的一些法律常识,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

首先,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具备一定的条件:

关于被收养人条件:(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包括:(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被收养人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其次,关于收养的一些条件限制:1、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最后,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法律地位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收养关系的形成,要求收养人收养被收养人,必须可以为被收养人提供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条件,故《民法典》对收养人的年龄、身体条件、个人能力及品德都有一定要求。同时,兼顾了最新的政府人口政策,应当说是与时俱进的,符合当前的基本国情。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九层 联系电话:15609319896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099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073号
页尾二维

微信

页尾二维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