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014年,张明(化名)与妻子刘丽(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张晓(化名)由刘丽抚养,张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张晓18周岁止。
近年来,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张晓也即将上高中,生活费用支出越来越高,每月5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够。
另一方面,刘丽身患慢性疾病长期吃药,光凭她自己的收入供张晓读书、补习、看病、治疗眼睛等,经济负担重。特别是为治疗张晓的眼睛和牙齿,刘丽支付了5万余元。
2021年5月,张晓将父亲张明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父亲张明应支付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按照50%的比例承担矫正牙齿及佩戴角膜塑形镜的重大医疗费26302.06元。
“我同意增加抚养费为600元,至于治疗牙齿和眼睛的费用,当时我已经支付了5000元,但前妻没有提前告知具体的治疗方案,也没有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理性选择,以我现在的收入无法负担。”张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张明和刘丽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当地生活水平及人均消费已大幅提高,加上张晓即将上高中,各项支出也随之增加,张晓主张增加抚养费合法有据。张明陈述自己收入每月30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参照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年收入标准,和张明的经济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张明每月支付原告张晓抚养费1000元。
关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抚养费应当以必要为限,其中子女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
刘丽作为孩子的母亲,想为孩子创造更好生活条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矫正牙齿及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医疗费,都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范畴,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张明也认为孩子治疗牙齿和眼睛是必要的,愿意承担一部分。
据此,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及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张明承担两项医疗费的30%,扣减双方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后,金额为10781.24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判决结果,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双方也许形同陌路,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永远存在,亲情长存,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以下标准: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对子女有共同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不可懈怠;另一方面,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
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费用还需必要,其他不必要的费用并不包括在抚养费的范围内。
生活费方面,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以及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教育费方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孩子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医疗费方面,子女患一般疾病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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