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到底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而且经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简简单单一句话,包含了众多的法律要素。我们可以理解为商业秘密的三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我们称为价值性,而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措施性。
第一个,秘密性。比如一般的常识或者是行业惯例,前面讲的一个案件,展会一些兼职人名信息就是一些行业惯例,不具有秘密性;通过产品的外观可以直接观察到产品外在的尺寸结构材料和部件,或者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组合或者公开渠道,比如公开的一些报告会、展览,或者公开的一些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有披露的,这些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个,商业价值。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利益,直接可以看得到的东西,当然客户名单有一些可能马上没法变现,但是客户名单蕴藏了这个商机,具有一种竞争性的优势。这一部分也是可以预期的经济利益,它也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个,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仅限于这个下面的几种措施,要看案件具体情况。比如限定了涉密信息的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防护措施,对涉密信息载体,标了保密的标识或者对涉密信息采取了密码或者代码等方式。比如,和员工或者一些主体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些公司在涉密的机房、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一些保密要求等等。
总之,我们把这些合理的保护措施划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软件部分,一个是硬件部分,软件部分就是上面所列举的,比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一些保密提示,硬件部分就是上个锁、加个码,通过隔离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防护的一些保卫的具体措施。
这个是商业秘密客体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一个是技术信息,一个是经营信息。我们今天分享的这部分主要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含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信息或者是第三方信息。
我们可以看到内部的经营信息是非常多的,而且和客户名单绑定在一块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有客户名单,还有货源情报,定价策略,公司财务情况,公司的资产等等,这些不排除的有相互交叉保护的可能性。
我们初步可以提炼出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有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的客户信息。注意四点,第一个是区别,第二个是特殊,客户名单应当具有保密性,就是我们说的措施性,还有管理性及价值属性。第三是这些客户名单还要耗费你的人力财力,就是获得这些信息的难易程度。第四个就是商业秘密要区分于个人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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