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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于物的价值?

作者:海涛的逍遥侯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2-02-08

今天啊,我想讲一讲啊,这个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于物的价值?

也经常有朋友问,你经常说人的价值高于动物?这不一定对吧?刑法怎么可以推崇特定的价值观呢?所以这位朋友就觉得啊,人跟物啊是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我觉得他说的呢,还是有点道理的。意思啊,就是有一点点道理。换言之啊,更大的成分其实是没有道理。人和动物当然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但这并不代表是不能比较的。你比如说,张某两岁的儿子小张和心爱的宠物狗大战,一起掉到河里,张某把狗视为己出啊,先救狗导致孩子淹死。那张某构不构成犯罪呢?结论是肯定的呀,妥妥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又如张某受邻居之托,照顾邻居家两岁的儿子。结果狗和邻居家的儿子一起掉到河里面,张某当然先救狗了,结果导致邻居家的儿子死了。这构成啥呀?这也不是妥妥的故意杀人罪吗?你即便把宠物狗替换,什么熊猫啊,金丝猴啊,让大家报复的那个报纸王啊,道理也是一样。因为这背后就是刑法的一种价值观,人高于物。

我国的刑法曾经认为盗窃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以前都可以判死刑啊。张某租了一台挖掘机,挖走了30个ATM机。那这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了。或者李某化装成哈巴狗跑到博物馆啊,偷了爱新觉罗家族的玉玺,那这些都是有可能判死刑的呀。但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发,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那这个修改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无论是多么珍贵的财产,都不能和人的生命相比。所以盗窃罪是不应该有死刑规定的。张某看到一个小孩,觉得好看啊,唇红齿白啊,其实这个小孩擦了口红的。结果张某把这个小孩偷走做宠物,构成什么罪啊?拐骗儿童罪。啊,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你偷个人都不能判死刑,偷个玉玺凭什么判死刑啊?这就是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吧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条款。那以前啊,我们的刑法甚至认为啊,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也可以判死刑。

1987年呢,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发布过一个通知,叫做什么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犯罪活动的通知。哎呀,这个通知就说了,说大熊猫很珍惜、很稀少、很宝贵,很宝贵很宝贵。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但是,1997年刑法就取消了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死刑规定,这背后的精神就是人高于物,熊猫是国宝,但人是无价之宝。无论多么卑微的人,都高于一切财运。我们设想一下。假定张某是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带着两只国宝大熊猫去国外演出,结果遭遇海难,最后像鲁宾逊一样漂流到了荒岛,同时飘过去的还有两只可爱的大熊猫。最后的最后,他们吃光了小岛上所有的食物。荒岛三只剩下了张某和两只大熊猫。张某想,我的智商只有70,每个月工资不足250,没有太大价值啊。大熊猫是国宝,要不我还是牺牲一下,让两只大熊猫存活吧。所以张某杀身成仁啊,牺牲自己,让大熊猫活了过来。熊猫靠着张某的尸体啊,活了过来,最后被搜救队员救援。啊,这里要科普一下,熊猫虽然吃竹子,但是野生的大熊猫还是吃肉的,主要以动物的尸体或者腐肉为主,你会像张某这么干嘛?我觉得张三的行为纯属犯傻,正常人都不会这么干,即便世界上只剩下最后两只大熊猫儿,有70多亿人。那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选择都是牺牲熊猫。如果把熊猫杀了,靠熊猫肉存活,这构成犯罪吗?不构成。之前我们讲过,这叫紧急避险。

还是那句话,人高于物。无论多么珍稀的动物,它的价值都没有人的价值高。这就是为什么人的价值啊,其实并不在于外在的肯定。也不在于你自己的评价,而在于你的内在尊严是无价的。你的内在属性就是无价的,天然的存在尊严,这种尊严是超验的,超越经验的。因为如果仅仅从经验事实出发,我们经常感觉到自己是没有价值的,自己的尊严是不被尊重的呀。

我记得以前我上大学坐的还是绿皮火车,30多个小时才能到学校啊。春运的时候人山人海,厕所里面都坐着人。有一次我实在是憋不住了,去上厕所,结果厕所里面还坐着两个女的,对我说,小伙子,你上吧,我们不看。所以,如果仅仅从经验出发。我们很容易接受人的尊严和价值,受制于环境,我们经常处于一种被侮辱和被伤害的境地啊。当你住在五星级酒店,喝着八万八一瓶的矿泉水,用着5万块钱一片的手指,你觉得你有价值,有尊严,但当你住在茅草屋里面,用报纸当手纸,你就会觉得自己没有价值。是不是很多朋友经常处于这样一种被伤害、被藐视、被亵渎、被侮辱的状态?从而觉得自己没有价值!当然了,在你自己得势飞扬跋扈的时候,你又会伤害和侮辱别人。所以啊,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并不是从经验得来的,他本来就是超越经验、超越逻辑的。

用柏拉图的洞穴之喻来说,有的时候,你所看见的,你所经历的东西,不过是洞穴中的影像。而看不到的,无法经历的,可能才是洞穴外的真相。所以有人说吗,看见的不需要相信,看不见的才需要去相信。也许我证明不了,人是有尊严,有价值的。但证明不了的不代表人没有尊严和价值,因为对于证明不了的事情,你可以选择去相信,回到刚才的问题。在刑法中,人和物可以比较吗?大家的结论。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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