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了消费者面对上当受骗后,采取了有力的法律措施,实现了自己的利益的保护,甚至获得了一笔相对可观的收入。而这一笔所谓的“收入”是消费者千淘万漉之后的一种补偿性的得到而已。
这种客观的“补偿”就被大家统称为“退一赔三”了,这是一个简单化的归理。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说法律明确作出了规定。
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大家都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什么身份背景和家世家族的力量,这些毕竟属于少数人。
普通人的生活,就按照普通的节奏来过的,不要奢望什么,也不要幻想什么,唯有拿起法律的利刃,才能够让一些所谓的“不法之徒”和喜欢或者习惯于走些什么“法律擦边球”的分子,得到有力的惩处。
在市场中,商家或者厂家,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强势群体”,占据着资源的优势,甚至是“霸王”的高地上。很多时候,消费者都是砧板上的鱿鱼和羊圈里的羔羊,没有还手之力的。
但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是不能不闻不顾的,是不能够让善良人吃亏、让老实人憋气,而“放跑”始作俑者的恶人或者坏人的。因此、这就成为了法律对市场中的产品和消费的“退一赔三”的人们的心理期待依据了。
还是让我们走进法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商家(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有力的规制,这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听听名字,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收益的法律,当然、我们所说的权利和收益自然是正当的、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明白白,一目了然!
经营者的提供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性的行为的,一方面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设定了三倍的高额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以受到的损失三倍为限。
当然、本款既有最高三倍的赔偿限额,也有最低的处罚金额,五百元起。这就是法律的微妙和可爱之处。小样儿、天眼海角,你跑不掉的。
当然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只是一般的规定而已,属于“开口汤”和“开胃菜”的初级阶段;再看本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条第二款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受害者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责任)、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别忘了后面还有一个所谓的“等”字,也就是说本法中的其他责任(如本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的网络平台责任、第四十五条的虚假广告责任、第五十二条的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第五十四条的退货责任、第五十六条的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的刑事责任等)违法的经营者都得要承担。
二是规定了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要知道这是一个并罚的惩罚性赔偿,而且是可以要求二倍的,这个“力度”是很大的;再一个,就是可以结合本条第一款一起来搞得,威力很大,好似炸弹,杀伤性很强,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说要把对方搞个倾家荡产的重要的原因和底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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