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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保险诈骗罪」

作者:微法说法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2-01-04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平在“交易猫”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上注册多个交易账号,同时使用自己掌握的交易账号卖出、买入同一游戏账号(买入时,被告人张建平购买了交易理赔保险),并虚构购买的游戏账号被卖家找回的事实,进而通过“交易猫”平台申请保险理赔,以此方式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被告人张某平骗取的保险金金额达人民币67972.6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平处扣押手机1只,后发还给被告人张某平。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72.6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平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72.6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微法简评】

本罪名公安机关的追诉立案标准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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