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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之犯罪主体的年龄

作者:一起考江苏事业单位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施行。当中修改了哪些条文,条文当中又有哪些关乎到我们的考试内容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年龄。

众所周知,近年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的倾向,并且很多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尤为恶劣。因此,在《刑法》第十七条中第二款之后增加了一款内容,法条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由此可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不满12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任何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比如:10周岁的甲实施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首先,主体特定

其针对的主体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满”包括12周岁本数,“不满”不包括14周岁本数。刑法中,“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生日的第二天。如行为人2000年1月1日出生,则2012年1月2日为已满12周岁。

其次,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有限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只限于两种情况:其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中,“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这一内容应当做补正解释,即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指代罪名。比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罪名定为绑架罪一罪,但是其中有杀人行为。

其二,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

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一个前提是必须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我国的刑事案件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告不理,故需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而非最高法核准。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此条文“以上”包括14周岁本数,“不满”不包括16周岁本数,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条中规定了8种行为,而非8个罪名,总结口诀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注意:“投”已经由“投毒”行为改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反之,8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15岁的甲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再如,15周岁的乙入室盗窃,不构成盗窃罪并且不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需要根据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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