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多少补偿呢?
网上流传一种说法“公司拖欠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拖欠金额25%的补偿金”。这一说法源自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一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经人社部发〔2017〕87号文件正式废止。
而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
1.欠付的工资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而是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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