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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要!入职高校前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作者:中国教育那些事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10-19

今天,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入职高校前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让你在求职前心中有数,进退有路。

1年试用期是否合理?

应届博士毕业生张强(化名)询问小编,自己应聘的高校规定入校的新职工需要1年的试用期,是否合理?

经过询问之后,小编了解到,张强困惑的点在于:虽然学校承诺岗位是事业编制,但签的是聘任合同,因此他觉得自己与学校的关系应该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那么自己的试用期也应该参照《劳动法》,缩短到6个月。

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我国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后,“聘任制”基本上是所有事业单位招聘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也都强调了高校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如果您还不放心自己入职的岗位是不是正儿八经的事业编,确认两点:第一,确定自己签的是“聘任合同”,第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与如果以上两点都符合,那么恭喜您,您一定在编制大军中。

回到张强的问题:自己的试用期是否可以缩短到6个月?

在法律上,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人事关系,优先适用于《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其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则可以参照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然而,《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因此,学校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1年”是合理的。

所以,如果在面试的时候,用人单位明确和应聘者签约的是“劳动合同制度”而非“聘任合同”,那么就需要参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合同法》不适用于事业编制

有些求职者认为只要自己的看清楚合同,未来遇到事情需要维权的时候,可以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权。

如果你与高校签的是“劳动合同”,那么Yes。

如果你是事业编制,签的是“聘任合同”,No。你只要签订了“聘用合同”,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合同法》并不适用。

不适用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事关系本质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和工作人员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非平等主体。

遇到了相关纠纷时,个体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就变成了“人事争议”,不能以“合同无效”等理由维权或直接离职,而是需要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进行处理:

当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辞职要付违约金,合理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人事管理条例》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教师没有与高校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的话,教师辞职是不需要交违约金的。

但如果聘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比如“合同期内不允许辞职”、或“辞职须经校方审批同意”,那么法院就会认为“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从而支持校方。

而在违约金方面,一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比如按比例退还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入职待遇,或合同期未满辞职按未满年限进行赔偿等。

无论是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还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于规定中提到的“服务期”,一般教师出国出境访学和攻读研究生都属于学校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校有权据此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并约定追加服务期;但教师晋升职称和获得资助项目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学校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能据此追加服务期,更不能不签协议而自动追加服务期。

同时,学校所能够主张的违约金也只能是学校为教师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不能另行约定(大笔)违约金,即使约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是违法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写到这里,我们不禁要温馨提示一下,现实法律纠纷往往更加复杂,真的遇上了,绝对是劳心劳力。

本文提及到的法律条例仅作为求职前的预防针,希望能帮助大家做好决策。各位年轻求职者在选择进入高校、想要挤进事业编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在阅读合同时尽量问清楚细节,不要让向往的工作成为难以逃脱的囚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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