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知识
Q:1.《防洪法》对防汛抗洪及其设施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扩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Q:2.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须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什么是防洪区?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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