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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与军人有关的法律常识,可别再犯错了!

作者:合同帮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08-03

战争年代,他们流血捐躯;和平年代,他们保家卫国!他们用生命和铮铮铁骨,维护着祖国的和平与稳定,他们就是中国军人!在“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让我们祝他们节日快乐!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三个与军人有关的法律常识!

一、军人享受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人无视这些法律法规。不久前,吉林市一位退役残疾军人在乘坐大巴车时不但被拒绝享有国家规定的“半价待遇”,还遭到乘务人员辱骂,引起了网友的群情激愤。有人认为,军人优先或享受优待政策是一种破坏规则的行为。实际上,军人依法享受优待政策、得到相应福利,是对甘于奉献、勇于牺牲这一职业操守的价值认同!

二、烈士不容亵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近日,某平台的旅游博主在烈士陵园摆pose拍照事件引发巨大争议,登上多平台热搜。该博主拍照的陵园正是海拔4280米的康西瓦烈士陵园,这里埋葬着守卫边关、为国捐躯的烈士们。去年中印边境冲突中牺牲的英雄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烈士的墓碑也矗立于此。

一边是英雄墓碑,一边做作摆拍,联想起之前有人因为“口无遮拦”,发表诋毁戍边英雄言论而入狱的新闻,强烈的反差令人痛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对于公然侮辱诋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八一建军节

三、冒充军人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我们的印象中,军人的形象总是高大而伟岸,利用它牟取私利,肯定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比如,今年1月,海口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抓获并逮捕犯罪嫌疑人尹某。据悉,自2004年开始,尹某通过冒充解放军高级军官的身份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并且伪造各种军官证件、部队公文、印章等,行骗时间之久,令人震惊。

另外再补充一点,有些“军迷”想到实地拍摄一些军事类的题材,这可要注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写明了,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行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执勤人员可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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