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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必学法律知识之公司担保风险把控

作者:银法之家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06-15

在保障银行债权方面,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的意义举足轻重。担保的种类以及质量的好坏,极大影响了银行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多少。然而,在银行业,却又时不时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故事,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后,担保合同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最终导致银行贷款成为坏账呆账。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连同民法典一同实施的,还有担保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部分条款对九民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此不得不加以重视。笔者根据多年银行专职公司律师经验,对防范担保合同无效的措施进行梳理,以资参考。

公司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

以上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的阶梯分别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会议纪要.

适用上述法规的担保的对象

1)新发生的贷款.

2)重组贷款,例如展期,转贷等.

适用上述法规的担保方式

上述相关法规适用所有的公司对外的担保类型,例如抵押,质押,保证,也包括让与担保,差额补足,承诺代为清偿,流动性支持,远期收购债权,以及成为共同还款人(即成为共同债务人),因此银行不可狭隘的认为担保方式仅针对抵押,质押,保证,而应对所有增信资源均按照相关法规看待。

如何保持"善意"

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秩序,法律通常会对"善意"的交易对手进行保护,以保障他们的信赖利益.这里所指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恶意"是指"知情",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善恶".司法解释〔2020〕28号及九民会议纪要里均多次提及"善意"二字.那么,重点来了,如何保持“善意”以保证银行的权益呢.

1)获得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为非公司股东或则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章程规定.银行只有获得公司章程,才能确定公司对此种担保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对外担保需全体股东同意,而银行因未获取公司章程便仅以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或则股东会过半数股东签字的决议为担保的成立条件,那么很有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善意,最终导致担保落空.同理,公司法虽然约定,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若公司章程约定,此种表决需全体股东表决,那么银行若仅依法获得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样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善意.

2)有效的股东签名

银行应该通过企业公示网站或相关企业公示app查询股东名册用以判断决议上的签名是否为有效签名.若企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与实际工商信息公示的不一致,那么将直接导致该签名所代表的的表决权无效.

3)上市公司公示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的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在公开渠道查询其决议的结果.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作出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时,需要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则是重点需要对外公告的信息,因此,银行的等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担保信息用以核实,而查询的动作则作为银行善意的重要基础.许多判例显示,上市公司未公告担保的决议信息,银行仅获得越权的决议却主张担保有效的,法院则认定银行未尽到善意的义务而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里笔者需强调的是,九民会议纪要中对无需决议的4种情况作出规定.分别是: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而法释〔2020〕28号司法解释对此做了修改.其中第二条修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并删除了第三条"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对此,银行需特别留意此前是否有相关操作。而对于第四点"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笔者认为,此条成立的前提是在不违反公司法,且公司章程对担保事项的决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若章程对决议的机构及人数比例有更高要求,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若不"善意"了,该如何补救

虽然保持善意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担保事项时需要特别留意的,但也无法排除一些因客户经理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不善意".此种情况下,银行唯有尽快要求担保人补齐相关手续才能化解风险.若担保人不愿意补齐手续,甚至银行的"不善意"是担保人有意设套为之,那么银行应尽快采取司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必须要明白的是,因银行的"不善意"导致担保无效的,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法释〔2020〕28号,担保人需根据过错进行责任承担,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若担保人无过错,则其无需承担责任,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责任,若债权人无过错的,则责任全部由保证人承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担保人无过错的,同样不需要承担责任,若担保人有过错的,不论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

结语

担保于银行贷款的重要性不亚于刹车对车辆的重要性,但许多银行客户经理在营销业务时,时常只关注业务是否成交,对担保的细节并不重视,最终导致被担保人设套而脱保,给银行的债权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规范客户经理签订担保合同时的相关手续和流程,加强对客户经理在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他们担保的合法合规意识,如此才能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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