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兰州律师

icon
新闻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家属仅获赔128万, 法律对不满14岁的杀人犯还能做什么?

作者:网易 来源:网易 时间:2020-08-11

  一、案件始末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一个10岁女孩被害身亡。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于当日23时许,发现了13岁的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杀害女孩的事实。

  由于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

  2020年1月,女孩的父母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家属处理后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今年5月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蔡某某及其监护人未到庭。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蔡某某的父母被判赔偿原告丧葬费46134元、死亡赔偿金8165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及误工损失22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合计1286024元。此外,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大家再次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下调、民事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进行了激烈探讨。

  二、“免除刑事责任”的判决从何而来?

  (一)不予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我国,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尽管蔡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导致了女孩死亡的后果,但其实施行为时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于法有据。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均可逍遥法外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规定了一些矫治措施。比如说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有着同样的规定。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什么是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就是政府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进行收容、集中管理教育的一种强制性矫治措施。我国法律对收容教养制度并无体系化规定,何为“必要条件”、应当如何执行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送进收容所,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等。

  针对收容教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一些回应。二次审议稿不再使用收容教养,将该措施纳入了专门教育。二次审议稿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二次审议稿对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执行方式作出了回应。

  (三)女孩父母何以获得民事赔偿?

  本案中,虽然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女孩的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及其父母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女孩死亡后,其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赔偿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因蔡某某才十三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就蔡某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无动于衷,还是反思改进?

  更令人震惊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在近些年似乎并不罕见。

  2012年,一名13岁的少女邀请同学到家里玩耍,趁同学不注意,用棍子将其砸晕。随后,她从家中找来菜刀、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当场将同学杀害。避免事情败露,女孩肢解了同窗,并将其抛弃。

  2015年,因看小说受阻,三名少年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物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年龄最小的不满12周岁,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3周岁六个月。

  2018年12月2日,12岁男童吴某因不满母亲的严格管教,持刀砍了母亲20余刀,并表示”我又不是杀了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在大连男孩杀女童案中,蔡某某杀人后在群里说”呵,虚岁14”。

  ……

  桩桩件件,触目惊心。

  我们一时无法辨清未成年人杀人究竟是法律意识过于淡薄,还是太清楚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不论是何种原因,这种于家庭、于社会而言都是灾难的现象必须引起公众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重视。

  (一)考虑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自1979年我国《刑法》通过起便有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41年未有变化。随着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每天能接触到的信息爆炸式增长,心智相较于几十年前的未成年人成熟很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否要随之调整一直在被探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出建议,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调整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不少学者和专家都认为,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有必要的,但也不宜下调过多。首先,当今社会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小便接触海量信息,心智已经比较成熟,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高、体重也较几十年前有所增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当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做出一定调整。其次,从近些年发生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许多人都抱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很明确的知道自己在实施杀人行为,甚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对于家庭而言,加害人由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经济赔偿,于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可以发挥惩戒作用,但并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青少年犯罪远不是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就可以解决的,还需要社会其他各方的努力。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体系亟待完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问题作出了回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了双轨制的专门学校入校程序,增加入学程序的强制性;设立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事宜;完善了专门教育制度,对收容教养的适用程序、执行方式、执行场所作出了规定等。审议稿仍有不足之处,社会各界也在对审议稿提出各种建议。我们希望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有向好作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体系。

  (三)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多存在各种不同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由此可见,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与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父母应当扮演好好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的角色,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避免原生家庭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若生活中的事实不断地提醒我们,低于十四周岁的孩子也可能实施令人胆寒的恶性犯罪,针对这种事件的法律措施之增订也应该在造成范围更大的伤害之前提上日程。被誉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即使其惩罚无法挽回那一个个已经逝去的鲜活生命,但其依旧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之光的重任,以及对蠢蠢欲动之徒的警示。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20号兴中大厦九层 联系电话:15609319896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099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073号
页尾二维

微信

页尾二维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