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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什么东东?

作者:快乐知法 来源:快乐知法 时间:2020-05-12

从广义上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不用多说,属于万法之母,是法律的法律,国家的一切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

狭义的法律就是名称中叫做某某法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刑法、民法、商法等,从内容上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他法律一般属于实体法。从制定机关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名义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属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效力低于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政府所在城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属于广义的立法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不属于立法行为了,但可以对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作一种行政行为或内部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也比较宽泛,各级党组织、政府、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非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如果违法,法院有权撤销,但不能对规章、法规、法律进行附带性审查。由于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又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不确定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象确定具体的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也就是可以就对象确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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