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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离婚纠纷二审调解案例:律师代理上诉,促成离婚、抚养费分期支付及经济补偿,全面化解僵局

作者: 来源: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8-19

一、文章标题

【天水市】离婚纠纷二审调解案例:律师代理上诉,促成离婚、抚养费分期支付及经济补偿,全面化解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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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段导读

本文为天水市真实离婚纠纷上诉代理案例(已脱敏处理)。当事人杨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一审法院以“抚养费支付方式未协商一致”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杨女士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上诉后,代理团队迅速梳理双方婚姻破裂事实,明确核心争议在于抚养费支付方式而非感情尚可,二审中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分期支付抚养费66500元、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8000元、保障探视权的一揽子调解协议。本案从“判不离”到“和平分手”,既尊重了当事人婚姻自由意愿,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和经济补偿问题。本文结合本案细节,分享同类离婚纠纷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调解策略,供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三、案件基本情况

案发地点:天水市武山县

涉案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办案机关:武山县人民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当事人杨女士与张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现年约5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矛盾不断,自2023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先生共同生活。2025年5月,杨女士曾向武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就抚养费一次性支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6年,张先生作为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杨女士亦同意离婚,但双方仍因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产生争议,武山县人民法院再次以“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家属/当事人委托背景:杨女士常年在外打工,收入微薄且不稳定,一审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使其陷入“离不掉、过不好”的困境。杨女士深感婚姻已无挽救可能,且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遂于一审判决后第一时间委托本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代理上诉,希望通过二审程序实现离婚诉求,并就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方式、探视权等问题获得公正处理。

四、案件难点与风险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代理难点,也是同类离婚案件常见风险点:

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感情尚未破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可”,将抚养费协商僵局等同于“尚有和好可能”,完全忽视了双方已先后两次起诉离婚、长期分居两年以上的客观事实,导致当事人面临“第三次起诉”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负担。

抚养费支付方式陷入僵局:男方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约7万余元),而杨女士打工收入不稳定,无力一次性支付,双方互不退让,一审法院借此判不离,导致身份关系解除被抚养费支付方式“绑架”。

经济补偿诉求未在一审提出:杨女士虽因生育、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但一审未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二审中需据此主张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利益,增加调解空间。

调解工作需兼顾多重利益:既要实现离婚目的,又要合理确定抚养费分期方案,还要争取探视权的明确约定,同时对男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的付出给予适当补偿,方案需平衡法律与情理,且须男方自愿接受。

二审调解时间窗口有限:二审审理周期较短,若调解失败,二审只能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当事人将面临第三次起诉,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五、律师代理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迅速开展上诉及调解准备工作,关键代理动作如下:

精准分析一审判决错误,起草高质量上诉状: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重点论证双方先后两次起诉离婚、长期分居两年以上等客观事实,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将“抚养费支付方式争议”等同于“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为二审改判或调解奠定法理基础。

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及财产状况:梳理杨女士近两年务工收入流水、家庭开支情况,证明其收入微薄且不稳定,无法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同时整理杨女士在婚内承担较多抚育子女义务的证据(如孩子出生后的照料记录、日常陪伴等),为争取经济补偿提供事实支撑。

主动与二审法官沟通调解意向:在二审立案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表明杨女士愿意在离婚的前提下就抚养费分期支付、探视权、经济补偿等问题积极协商,促成法院组织正式调解,避免直接开庭对抗。

制定分步调解方案,兼顾双方核心诉求:方案核心为“离婚+分期抚养费+探视权+经济补偿”,其中抚养费总额参照司法解释规定计算(500元/月×133个月=66500元),并分三期支付,减轻杨女士经济压力;同时提出杨女士给予男方经济补偿18000元,既认可男方抚育子女的付出,也增加男方接受调解的动力。

全程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谈判: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详细向男方及法官说明杨女士务工发薪特点(年底结薪较多),争取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与杨女士收入周期匹配;就探视权明确约定“每月至少一次”,保障母子亲情纽带。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

草拟并核对调解协议条款,确保执行清晰:明确各期付款金额、时间、违约责任(未按时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后续履行争议;同时确认一审、二审诉讼费各自承担,减轻当事人负担。

六、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二审调解结案,全面解决婚姻、子女抚养、财产补偿等所有争议:

准予离婚:张先生与杨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即离);

子女抚养:婚生子张某某由张先生直接抚养;

抚养费:杨女士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自2026年6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总计66500元,分三期支付(2026年底前付22000元,2027年底前付22000元,2028年底前付22500元);

探视权:杨女士每月至少可探视孩子一次,保障母子亲情;

经济补偿:杨女士给予张先生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经济补偿18000元,于2026年6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

诉讼费: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先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女士负担。

本案从一审“判不离”到二审“调解离”,不仅实现了杨女士离婚的诉讼目的,还争取到合理的分期抚养费和明确的探视权,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平衡了男方的情感诉求,实现双方和平分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良好效果。

七、同类案件普法启示

结合本次天水市离婚纠纷二审调解案例,提醒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

感情破裂的认定不以“双方是否争吵”为标准,而是综合考察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若双方已长期分居且先后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因财产或抚养费争议而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权。

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争取分期支付,法律明确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才可一次性给付。若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可向法院说明收入情况,争取分期或按年支付,不必因无法一次性支付而被迫维持婚姻。

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可获得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杨女士虽未在一审提出,二审调解中成功争取了18000元补偿,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

探视权应明确约定,便于后续执行:调解或判决中应明确探视的频率、方式(如每月几次、节假日安排等),避免离婚后因探视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应及时上诉或二次起诉:若确属感情破裂,切勿消极等待。本案中杨女士及时上诉并在二审中抓住调解机会,避免了第三次起诉的漫长等待。

诉讼不是唯一途径,调解往往是更优解:离婚案件涉及情感、子女、财产等多重因素,调解可减少对抗、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同时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专业律师的调解策略和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八、本地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指引

本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专注天水市及甘肃省内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代理,涵盖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争议、抚养费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探视权纠纷、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等。

若您或亲友正面临婚姻危机、离婚僵局、抚养权或抚养费争议,可随时联系本所,提供免费案件分析、调解方案制定、诉讼风险评估、法律文书起草等专业服务。

九、统一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所过往真实脱敏案例,仅作普法宣传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受个案证据、双方意愿、调解意愿、司法尺度等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律师不承诺案件胜诉或特定调解结果。婚姻家庭纠纷建议理性沟通,尽量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以维护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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