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标题
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拖欠津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获赔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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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段导读
本文为甘肃省兰州市真实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已全部脱敏处理)。当事人常某某因被申请人【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拖欠津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项发生争议。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由成立。代理律师介入后,通过全面梳理证据、论证违法解除事实、精确计算赔偿金额、与仲裁庭充分沟通,最终仲裁庭支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及部分津贴工资共计23万余元。本文结合本案细节,分享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要点与处理思路,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参考。
三、案件基本情况
案发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争议事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办案机关: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当事人常某某于2005年6月在被申请人处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2006年6月正式入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工作十七年之久。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自2023年6月7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后续于2023年8月4日再次以“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委托代理背景: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后,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希望通过专业仲裁代理,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待遇。
四、案件难点与风险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仲裁难点,也是同类案件常见风险点:
1、入职时间认定争议——被申请人主张工作年限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6日(15年4个月),而申请人主张自2005年6月实习、2006年6月正式入职,相差约一年半,直接影响到赔偿金计算基数。
2、解除事由是否成立——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实为社保代缴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继续由第三方代缴,该理由是否属于法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争议。
3、津贴约定不明确——双方对津贴并无明确书面约定,但被申请人存在部分月份发放津贴的历史惯例,是否应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存在争议。
4、被申请人后续以旷工为由二次解除——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8月4日再次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该行为是否影响对首次解除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本案关键争议点。
5、赔偿金计算标准——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是否包含实习期)均直接影响赔偿金数额。
五、律师仲裁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全流程仲裁工作,关键仲裁动作如下:
1、多次与当事人会面沟通,核实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工资发放记录、解除通知内容等全部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重点固定2005年实习、2006年入职的相关证据。
2、全面整理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考勤统计表、津贴统计表等证据材料,梳理被申请人存在拖欠津贴工资(2022年部分月份有发放惯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核心问题。
3、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撰写仲裁申请书、代理意见,向仲裁庭充分阐述:被申请人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第三方无法代缴不构成合法解除事由;被申请人后续要求返岗及以旷工为由二次解除不能撤回首次违法解除的法律效力。
4、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向仲裁庭提交详细的法律论证意见。
5、协助当事人核算各项请求金额,精确计算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7697.2元/月)、工作年限(14.5个月)、违法解除赔偿金(7697.2元×14.5个月×2=223218.8元)以及津贴工资(11400元),为案件裁决夯实基础。
六、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系统化、精细化代理,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仲裁庭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本案最终处理结果为: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津贴工资1万余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2万余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因已支持赔偿金而不再重复支持;二倍工资因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予支持)。
当事人合计获赔人民币23万余元,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七、同类案件普法启示
结合本次甘肃省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无法证明解除事由成立的,将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严格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外部政策调整均可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第三方无法代缴为由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单方撤回。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劳动者即生效,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撤回或撤销。后续要求返岗的行为,不能产生撤回或撤销已生效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4、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即使双方对津贴并无明确书面约定,但若存在部分月份发放津贴的历史记录及惯例,应认定存在发放津贴的情形。
5、支付赔偿金后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 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八、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咨询指引
本律所劳动法团队专注甘肃省兰州市及周边地区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代理,涵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报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各类劳动争议。
若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可随时联系本所,免费咨询、案件分析、证据梳理、仲裁方案制定。
九、统一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所过往真实脱敏案例,仅作普法宣传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受个案证据、情节、仲裁尺度影响,过往案例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律师不承诺案件胜诉、特定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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