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标题
【兰州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改判案例:未缴社保被迫离职,律师代理成功争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多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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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段导读
本文为兰州市真实劳动争议纠纷代理案例(已脱敏处理)。当事人郑某入职兰州某三甲医院从事保安工作19年,单位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被迫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虽支持经济补偿金及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但驳回了失业保险金损失诉求。我方律师团队代理上诉后,在二审阶段补充关键证据,围绕“月平均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等争议焦点充分论证,最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当事人额外争取失业保险金损失30906元,并将经济补偿金从82972.5元提高至897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从4303.9元提高至4652.87元,三项合计较一审增加约4.5万元,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本案细节,分享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要点与处理思路,供广大劳动者及家属参考。
三、案件基本情况
案发地点:兰州市城关区
涉案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办案机关: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当事人郑某于2005年11月1日入职兰州某三甲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工作长达19年,但单位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多次口头反映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介入。律师介入后,于2025年2月6日向单位邮寄《律师函》进行正式沟通,未获回应;遂于2025年3月4日再次向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自2025年2月10日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此后,郑某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请求。郑某与兰州某三甲医院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家属/当事人委托背景:郑某临近退休,因单位从未缴纳社保,面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现实困境。当事人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严重后,第一时间委托本所劳动争议专业团队介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法定赔偿,并要求补缴社保,为晚年生活争取基本保障。
四、案件难点与风险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代理难点,也是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常见风险点:
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争议:郑某离职前一个月(2024年8月)因请病假整月未发工资,单位主张将该月“零工资”纳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将月均工资从4684元拉低至4255元,直接减少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涉及“非正常工作期间是否应剔除”的法律适用争议。
“被迫解除”是否成立争议: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邮寄但被退回未拆封,主张单位“不知道”解除事由,进而否认郑某系因未缴社保而被迫离职,试图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失业保险金损失是否应当支持: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未提交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证据,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直接驳回了该项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需补充关键证据并论证“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的因果关系。
年休假“主动申请”与“单位安排”义务之争:单位主张安保工作特殊,劳动者应当主动申请年休假,试图以此为由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涉及年休假安排义务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补缴社保诉请的管辖问题:社会保险补缴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需另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征缴,维权路径复杂。
五、律师代理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迅速开展全流程劳动争议维权工作,关键代理动作如下:
规范发出《律师函》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单位邮寄《律师函》,正式沟通社保缴纳事宜,留存催告证据;在单位未予回应后,协助郑某向单位住所地准确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单明确备注文件内容,确保快递面单证据能够反映解除事由,为后续仲裁及诉讼奠定程序基础。
全面梳理银行流水,精确计算月平均工资:逐月核对郑某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共12个月银行交易流水,合理剔除2024年8月请假的“零工资”月份,按实际有工资发放的11个月计算月均工资为4684元,并在仲裁及一审中提交详细计算明细表,对抗单位低标准计算主张。
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持续跟进:仲裁阶段获得部分支持后,面对单位起诉和一审法院对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驳回,主动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失业人员登记表和登记台账,补足“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关键证据,彻底扭转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败诉局面。
围绕争议焦点撰写二审代理词:针对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检索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裁定书观点,论证应剔除病假期间零工资;针对年休假问题,强调“统筹安排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无主动申请义务;针对失业保险金损失,论证“未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庭审中促成双方对月平均工资达成合意: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抓住单位对工资数额的态度变化,协助当事人与单位当庭就“月平均工资4600元”达成一致,既避免了计算争议的不确定性,也为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同步提高奠定了基础。
为当事人提供社保补缴行政途径指引:向当事人释明补缴社保诉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征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同时协助准备行政投诉材料,确保社保补缴诉求不因诉讼驳回而落空。
六、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团队系统化、精细化二审代理,结合全案事实与补充证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核心上诉意见,二审改判,全面提升了赔偿数额:
二审判决同时维持一审关于确认2005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补缴社保、计算工龄及养老保险待遇奠定了关键基础。
当事人郑某对二审改判结果非常满意,表示:“将近4万元的差额,对我们普通劳动者来说不是小数目,专业律师就是不一样。”
七、同类案件普法启示
结合本次兰州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改判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及家属:
入职即应关注社保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若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须规范保留证据:应向单位住所地邮寄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面单备注文件内容,保留邮寄凭证。即使单位拒收,只要寄往法定住所地,视为有效送达。
月平均工资计算应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若离职前十二个月中存在病假、事假等非正常工作的“零工资”月份,可依法主张剔除,避免拉低计算基数。此类主张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支持。
失业保险金损失可向单位索赔:若因单位未缴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劳动者完成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向单位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工作年限越长,可主张月份越多(最长24个月)。
未休年休假工资不需劳动者“主动申请” :“统筹安排年休假”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申请为由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社保补缴需走行政途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补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须高度重视:劳动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无法维权。
八、本地劳动法律咨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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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统一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所过往真实脱敏案例,仅作普法宣传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受个案证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当地司法裁判尺度等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律师不承诺案件胜诉或具体赔偿数额。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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