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标题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例: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代理后成功发回重审,当事人获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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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段导读
本文为甘肃省兰州市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例(已全部脱敏处理)。当事人某公司为追讨工程欠款509075元,将发包方诉至法院。然而,发包方在一审、二审中均不出庭应诉、不配合结算,原审法院却以施工方“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施工方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指令再审。代理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原审程序违法问题,围绕未释明鉴定、未拘传被告等程序瑕疵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文结合本案细节,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程序权利保障及再审策略等法律要点。
三、案件基本情况
案发地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案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
案件背景:
2015年5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某别墅区”外墙外保温及涂料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形式。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苏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公司编制了《定结算单》合计总价款15万余元。扣除苏某某已支付的1030000元,尚欠509075元。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9年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甘民申2671号民事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委托代理背景: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自行委托代理人但均败诉,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再审阶段代理人,希望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审错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案件难点与风险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诉讼难点,也是同类案件常见风险点:
1、被告拒不出庭的应对困境——苏某某一审、二审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对抗式庭审查明,法院转而将举证不力的后果完全归于原告方。
2、结算单未经对方确认的效力认定——某某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单邮寄至苏某某处,苏某某通过拒收或他人代收方式逃避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该结算单未经被告确认,不认可其证明效力,形成“原告主张数额—被告不确认—原告无法举证—驳回诉请”的死循环。
3、司法鉴定程序未启动——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向某某公司释明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直接在未查明工程量的情况下判决某某公司败诉,导致原告丧失了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关键救济途径。
4、诉讼时效风险——苏某某在再审中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某某公司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若时效抗辩成立,则某某公司丧失胜诉权。
5、原审法官“代替被告抗辩”问题——原审法院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主动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实质上是未经质证即代替被告作出了抗辩,严重偏离居中裁判地位。
五、律师再审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再审阶段全流程工作,关键诉讼动作如下:
1、全面调阅并梳理一审、二审全部案卷材料,逐项核对原审程序及实体认定,精准定位原审判决的五大核心问题:
①被告拒不出庭应视为自认欠款事实;
②原审法院未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规定;
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确认了《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在判决说理中予以否定,自相矛盾;
④原审法院未向原告释明可申请鉴定;
⑤原审法院未依法对拒不出庭的被告采取拘传措施。
2、撰写再审申请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系统阐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并附相关法律依据:
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苏某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对欠款事实的自认;
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的,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审法院未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属程序违法;
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原审法院未释明即判决原告败诉,程序违法。
3、在再审庭审中,针对苏某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向法庭指出:某某公司多次向苏某某催讨工程款,苏某某以拒收结算单等方式逃避确认,时效依法中断,某某公司2019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4、针对苏某某提出的“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抗辩,向法庭指出:苏某某仅作口头主张,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佐证,依法不应采信。相反,某某公司提供了向实际施工工人及材料供货商支付款项的收条、收据、供货清单及报销单等证据,印证了工程实际造价及欠款数额。
5、在再审审理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某某公司愿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解决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主动填补原审程序缺失的关键环节。
六、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系统梳理原审程序违法问题并向再审法院充分阐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意见,本案最终处理结果为: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xx民再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1、某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总价款这一焦点问题未向其公司释明可以进行鉴定,属于程序违法,且在再审审理中明确表明愿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苏某某不配合结算,且无故拒不出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原审判决未查明案件基础事实,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
裁定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某某公司)成功获得程序救济,原审败诉判决被全部撤销,案件获得重新审理的机会。
七、同类案件普法启示
结合本次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施工企业及发包方:
1、被告拒不出庭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 本案中被告不出庭,但原告仍因“举证不能”败诉。施工方在诉讼中除依赖被告自认外,应主动申请造价鉴定等专业手段固定证据,不能消极等待法院主动查明。
2、法院未释明鉴定可构成再审事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原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即判决原告败诉,系严重程序违法,可作为申请再审的有力理由。
3、“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有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施工方应善用该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及逾期后果。
4、对拒不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依法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原审法院在被告拒不出庭、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提出程序异议。
5、再审是纠正原审错误的有效途径。 本案经过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后,通过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功获得指令再审并最终发回重审。当事人应善于运用再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再审申请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
6、施工过程中应注重证据保存。 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收条收据、供货清单、报销单等全部书面材料均应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应通过快递、公证等方式向发包方送达结算文件,固定“已送达”证据。
7、注意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 在催收工程款过程中,应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催收证据,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八、本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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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统一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所过往真实脱敏案例,仅作普法宣传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受个案证据、情节、司法尺度影响,过往案例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律师不承诺案件胜诉、特定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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