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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生命权纠纷案例:好意同乘发生意外致人死亡,法院认定无偿搭载方承担5%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8-19

一、文章标题

陇南市生命权纠纷案例:好意同乘发生意外致人死亡,法院认定无偿搭载方承担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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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段导读

本文为甘肃省陇南市真实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已全部脱敏处理)。当事人杨某某无偿搭乘其侄子杨某中的三轮摩托车赶集,途中因帽子被风吹落,杨某某在车辆未停稳时跳下车捡帽子不慎摔倒,头部严重受伤,经六日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约15.2万元)。代理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交警部门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死者既往病史等证据,论证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系好意搭乘、损害系死者主动跳车行为所致。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21418元。本文结合本案细节,分享好意同乘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思路与法律要点,供公众参考。

三、案件基本情况

案发地点: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理川镇

案由:生命权纠纷

办案机关: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背景:

死者杨某某(男,1952年出生)与被告杨某中系叔侄关系。2024年2月1日上午12时许,杨某某搭乘被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宕昌县理川镇赶集,杨某某坐在被告左侧驾驶位旁。当车辆行驶至理川镇附近时,杨某某的帽子被风吹落,在被告尚未刹住车辆时,杨某某跳下车捡帽子,不慎摔倒受伤。随后杨某某被扶到车厢内,由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拉到理川药材市场。之后杨某某被其孙女及女婿等人先后送至宕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哈达铺医院)、宕昌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次日,因出现昏迷等症状,转院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骨折、眶骨骨折、头皮血肿、股骨粗隆间骨折、颈椎骨折、胸椎骨折、I型呼吸衰竭、循环衰竭、肺部感染、血小板减少、贫血、电解质紊乱等18项伤情。进行手术治疗后于2024年2月4日出院,杨某某于出院当日23时许去世。

宕昌县行政部门于2024年2月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死者家属认为被告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某受伤,且未及时救治,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背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希望通过专业辩护澄清事实、依法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件难点与风险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诉讼难点,也是同类案件常见风险点:

1、好意同乘的法律定性——被告系无偿搭载死者(亲戚关系),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但三轮摩托车违规载人存在一定过错,如何在法律上准确定性并合理划分责任是本案核心难点。

2、死者自身过错的认定——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未停稳时主动跳车捡帽子,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是否足以大幅减轻被告责任,是本案争议焦点。

3、损害后果严重——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激烈,索赔金额较高(总损失约30.5万元,要求被告承担50%即15.2万元),被告面临较大经济压力。

4、因果关系判断——死者生前患有脑梗等基础疾病、此前也曾摔倒过、且家属在发现其头部凹陷后未及时检查治疗,存在延误救治的可能,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厘清。

5、证据收集与事实还原——事发时无行车记录仪,被告需要依赖证人证言、交警调查笔录、监控截屏等证据还原事实,证明自身无驾驶不当行为、损害系死者主动跳车所致。

6、地方风俗与人情压力——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叔侄),案件在当地关注度高,被告面临较大社会舆论压力,处理不当可能影响亲属间关系。

五、律师诉讼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全流程诉讼工作,关键诉讼动作如下:

1、多次与当事人会面沟通,详细了解事发经过、车辆行驶状态、死者上车前身体情况、事发后救助过程等全部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重点固定“车辆正常行驶未侧翻”“死者主动跳车”“家属存在延误救治”等关键事实。

2、全面收集并梳理证据材料:调取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卷宗材料及《不予受理告知书》、监控截屏打印图片、4份询问笔录(含死者孙子杨某某、孙女杨某某等人陈述)、三轮摩托车照片、光盘等证据,形成完整的事实还原证据链。

3、申请关键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审中陈述:杨某某摔倒后曾亲口自述“帽子掉了,车还没停稳我就着急跳下车来捡帽子”,且证人询问其“车都没停稳你怎么就跳下来了”,有力印证了损害系死者主动行为所致。

4、针对原告诉称的“被告驾驶不当导致杨某某被抛甩到地上”等虚假陈述,向法庭指出:交警大队已查实被告正常驾驶未发生侧翻、不存在驾驶不当行为,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5、围绕死者既往病史及家属延误救治问题,向法庭充分阐述:死者杨某某生前患有脑梗等基础病、曾多次摔倒;其孙女杨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发现爷爷头部凹下去了但没有在意,第二天早上昏迷不醒后才检查头部”,家属存在明显延误,应减轻被告责任。

6、撰写书面答辩状及代理意见,向法庭系统阐述:

①被告系无偿好意搭乘,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情形,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②损害系死者主动跳车行为所致,属于受害人重大过错,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

③死者自身基础疾病及家属延误救治是损害后果加重的重要原因,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

7、协助法庭准确核算各项赔偿项目:医疗费61811.35元、救护车费2061元、护理费769元、丧葬费47115.5元、死亡赔偿金318664元,各项合计428359.85元。

六、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系统论证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系好意搭乘、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代理意见,本案最终处理结果为:

法院认定:

1、死者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中为叔侄关系,被告基于情理无偿搭载死者,属亲友邻里之间互帮互助行为,为社会价值所倡导,不宜过分苛责。

2、被告虽违反三轮车除驾驶员外不得搭载他人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但该搭载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杨某某死亡的直接后果。

3、死者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要求搭乘被告三轮车即存在一定过错;其在帽子被风吹落后,未等车辆停稳即突然跳下车捡帽子而摔倒受伤,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

4、综合全案因素,酌定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中赔偿原告漆某某、杨某某医疗费61811.35元、护理费769元、丧葬费47115.5元、死亡赔偿金318664元,共计428359.85元的5%,即21418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漆某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杨某中负担。

当事人(被告)赔偿责任从原告主张的15.2万余元降至2.1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同类案件普法启示

结合本次甘肃省陇南市生命权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

1、好意同乘值得倡导,法律给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无偿搭载亲属,法院充分肯定了其善意行为,大幅降低了赔偿责任比例。

2、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大幅减轻行为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未停稳时主动跳车,该行为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故被告仅承担5%的极低比例责任。

3、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至关重要。 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不得搭载他人,违反规定即使出于好心,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提醒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搭乘车辆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乘坐合法合规车辆。

4、证据是还原事实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能够有效抗辩,得益于及时调取交警部门调查材料、监控截屏、询问笔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发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事实不清导致被动。

5、受伤后应及时全面检查治疗,切勿延误。 本案中家属在发现死者头部凹陷后未及时就医检查,延误至次日才处理,是导致死亡后果加重的重要因素。任何人受伤后均应高度重视,及时就医、全面检查,避免小伤拖成大病。

6、亲属间诉讼应理性处理。 本案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法院在处理时充分考虑了人情事理,既依法保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好意人过度苛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院在划分责任时,综合考虑了行为人过错程度、受害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社会价值导向等多种因素,并非“谁受伤谁有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八、本地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咨询指引

本律所民事侵权团队专注甘肃省陇南市及周边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涵盖交通事故赔偿、好意同乘纠纷、提供劳务受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各类侵权案件。

若您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随时联系本所,免费咨询、案件分析、证据梳理、维权方案制定。

九、统一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所过往真实脱敏案例,仅作普法宣传与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受个案证据、情节、司法尺度影响,过往案例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律师不承诺案件胜诉、特定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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